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 王隆畿 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石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陳稱其另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本院合併本件於該法院審理云云,於法未合,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佑珊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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