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炳坤 被告 楊仁傑
蔡田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仁傑、蔡田龍所涉詐欺案件,已於民國100年
3月3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0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光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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