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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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告 陳金寸 被告 王業夫
李 蔡先照 李增加 鐘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所占用之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據原告陳報占用面積2.507坪,以1坪等於3.3058平方公尺換算,為8.0000000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所占用土地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賠償占用之土地租金、調解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40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9,685元/㎡×面積8.0000000㎡=660,4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