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總立空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凌震 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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