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74號聲請人甲○○(即國生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國生營造有限公司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國生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國生公司)清算人,經清算後國生公司僅剩財產新台幣(下同)90,113元,顯然無法清償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計7,848,
303元(僅止上開稅捐債務,餘無任何債務),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第89條規定請求宣告國生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
325號判例參照)。本件聲請人以國生公司僅積欠稅款聲請宣告破產云云,僅國家為該公法稅捐之單一債權人,顯與破產係集團性清結債權債務程序之性質不合,揆之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無聲請國生公司破產之必要,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