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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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29號原告戊○○原告丙○○
1號舍)兼法定代理乙○○人1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6月5日下午
2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原告應陳報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情形;原告丙○○部分並應補正以父母共同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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