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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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4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明峻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6,00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6,000元,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