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若有檢察官起訴事實,尚有涉犯法條漏未諭知,爰命再開辯論,定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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