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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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小字第13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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