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勝選任辯護人陳郁婷律師
林哲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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