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核定訴訟標的價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47號聲請人 謝諒 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K.Hung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 黑保保 、 卡其他 、 史賓塞 和吞那MAF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5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332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2年3月2日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5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謝諒獲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至其餘聲請人均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等再審之聲請,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