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聲請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