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704號再抗告人 陳志維
送達代收人 高健閔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4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陳志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0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而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屬確定。復具「刑事再抗告理由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蘇素娥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