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137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13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137號聲請人 吳弘毅 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3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及第
53條(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雖適用系爭規定,惟核聲請人所陳,並未已具體敘明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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