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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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705號再抗告人 蔡鴻文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蔡鴻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8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
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法官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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