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禎森
法官蔡仁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