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開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查該債務人已於民國97年5月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仲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