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本於民國99年4月21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即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