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6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十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106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6年5月30日│7,041元│96年7月20日│96年7月20日│737123││├───┼─────────┼─────────┼───────────┼────────────┼──────────┼───┤│002│96年5月30日│7,041元│96年8月20日│96年8月20日│737122││├───┼─────────┼─────────┼───────────┼────────────┼──────────┼───┤│003│96年5月30日│7,041元│96年9月20日│96年9月20日│737121││├───┼─────────┼─────────┼───────────┼────────────┼──────────┼───┤│004│96年5月30日│7,041元│96年10月20日│96年10月20日│737120││├───┼─────────┼─────────┼───────────┼────────────┼──────────┼───┤│005│96年5月30日│7,041元│96年11月20日│96年11月20日│737119││├───┼─────────┼─────────┼───────────┼────────────┼──────────┼───┤│006│96年5月30日│7,041元│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0日│737118││├───┼─────────┼─────────┼───────────┼────────────┼──────────┼───┤│007│96年5月30日│7,041元│97年1月20日│97年1月20日│737117││├───┼─────────┼─────────┼───────────┼────────────┼──────────┼───┤│008│96年5月30日│7,041元│97年2月20日│97年2月20日│737116││├───┼─────────┼─────────┼───────────┼────────────┼──────────┼───┤│009│96年5月30日│7,041元│97年3月20日│97年3月20日│737115││├───┼─────────┼─────────┼───────────┼────────────┼──────────┼───┤│010│96年5月30日│7,041元│97年4月20日│97年4月20日│737114││├───┼─────────┼─────────┼───────────┼────────────┼──────────┼───┤│011│96年5月30日│7,041元│97年5月20日│97年5月20日│737113││├───┼─────────┼─────────┼───────────┼────────────┼──────────┼───┤│012│96年5月30日│7,041元│97年6月20日│97年6月20日│737112││├───┼─────────┼─────────┼───────────┼────────────┼──────────┼───┤│013│96年5月30日│7,041元│97年7月20日│97年7月20日│737111││├───┼─────────┼─────────┼───────────┼────────────┼──────────┼───┤│014│96年5月30日│7,041元│97年8月20日│97年8月20日│737110││├───┼─────────┼─────────┼───────────┼────────────┼──────────┼───┤│015│96年5月30日│7,041元│97年9月20日│97年9月20日│737109││├───┼─────────┼─────────┼───────────┼────────────┼──────────┼───┤│016│96年5月30日│7,041元│97年10月20日│97年10月20日│737108││├───┼─────────┼─────────┼───────────┼────────────┼──────────┼───┤│017│96年5月30日│7,041元│97年11月20日│97年11月20日│737106││├───┼─────────┼─────────┼───────────┼────────────┼──────────┼───┤│018│96年5月30日│7,041元│97年12月20日│97年12月20日│737105││├───┼─────────┼─────────┼───────────┼────────────┼──────────┼───┤│019│96年5月30日│7,041元│98年1月20日│98年1月20日│737107││├───┼─────────┼─────────┼───────────┼────────────┼──────────┼───┤│020│96年5月30日│7,041元│98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737104││├───┼─────────┼─────────┼───────────┼────────────┼──────────┼───┤│021│96年5月30日│7,041元│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737103││├───┼─────────┼─────────┼───────────┼────────────┼──────────┼───┤│022│96年5月30日│7,041元│98年4月20日│98年4月20日│737102││├───┼─────────┼─────────┼───────────┼────────────┼──────────┼───┤│023│96年5月30日│7,041元│98年5月20日│98年5月20日│737101││├───┼─────────┼─────────┼───────────┼────────────┼──────────┼───┤│024│96年5月30日│8,000元│98年6月20日│98年6月20日│73712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