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9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茂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9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茂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