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請人乙○○○
送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八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所載「原正營造實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正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