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瑞斌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上午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鎮○○里○○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855巷口時,原應注意行車時右彎車輛應禮讓直行車輛先行,並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且依當時日間自然光線、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道路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禮讓直行車輛,貿然右轉該路段855巷,而不慎擦撞行駛同向直行於員草路,由 許雅琴 所騎乘、搭載少年江OO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許雅琴受有脾臟裂傷、左側鎖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許雅琴告訴被告前述過失傷害犯行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調解書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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