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163號原告丁○○被告甲○○○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2,23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面積5090.39㎡×權利範圍313223/509039=3,132,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29,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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