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
276號),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下午4時20分許,於本院第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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