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旭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元辰 、 羅婉菱 即 羅苡瑄 之繼承人、 羅聖閔 即羅苡瑄之繼承人、 羅文禧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