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9號原告 黃李濟 被告 張楊滿
林曜聰 林曜科 陳阿蘭 林德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訴訟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368萬0,000元,應繳之訴訟費為3萬7,432元,原告尚應補繳3萬5,432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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