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34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曾仲鈺 債務人 錢家安 即 錢榮蓉 之繼承人債務人 郝岱雲 即錢榮蓉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明三
一、債務人錢家安、郝岱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錢榮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錢家安、郝岱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明三給付之。
二、債務人錢家安、郝岱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錢榮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錢家安、郝岱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明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