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明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王廷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