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55號聲請人 理查 .奇切斯特(R.代理人 傅昭倩 律師
林詩梅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理格股份有限公司派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派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派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法人股東為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長期將相關文件委由專業之文件管理及保管公司理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格公司)保管,為便統一管理,業已與理格公司簽約委由其保管派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文件至111年11月26日止,為此,爰依法指定理格以司為該派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審司司字第30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並有理格公司之同意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