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4號原告 楊欽隆
張照利 被告 楊凱翔
統盈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6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欽隆、張照利對被告楊凱翔、統盈交通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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