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詹宜珍 被告 呂葉阿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7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林芳如法官陳僑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