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4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璟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功裕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功裕有限公司已撤銷,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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