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29號聲請人 陳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翠琴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翠琴(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翠琴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於民國97年間死亡,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聲請人始發覺戶籍中尚有一名自2歲就遷出戶籍至臺北市○○區○○里○鄰○○○路○段○○○○號之姐陳翠琴。惟經追查陳翠琴之下落,僅知其在新竹縣新豐鄉出生,55年4月22日申請遷出至臺北市上址,隨即於55年7月13日自臺北市上址遷出至新竹湖口鄉鳳山村15鄰,然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卻未接獲通報,以致聲請人無法進一步查知陳翠琴下落。陳翠琴失蹤,迄今49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聲請人主張其姐陳翠琴與家人未曾謀面,戶籍資料亦無法查知其行蹤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里長證明、戶政事務所函文等為證。經查,依陳翠琴之戶籍資料、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函文載明,陳翠琴於55年7月13日自臺北市○○區○○里○鄰○○○路○段○○○○號 秦菽雲 戶內遷出至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15鄰,此有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98年2月27日北市安戶字第09830242900號函在卷可憑,而陳翠琴於55年7月13日遷出臺北市大安區後,並無遷入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之戶籍資料,亦有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98年3月17日竹縣湖戶字第0980000599號函、104年5月25日竹湖戶字第1040001241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8年4月9日警署戶字第0980079697號函在卷可查,是陳翠琴確已失蹤,生死不明,堪以認定。本院據以於104年6月16日為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限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規定,聲請人請求對陳翠琴為死亡宣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本件相對人陳翠琴於民國55年7月13日失蹤,計至民國65年7月13日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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