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64號上訴人即原告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定代理人 馮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廷 即林建廷建築師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041,92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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