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玉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計算機壹台、樂透六合手冊貳本、傳真機壹台、碎紙機內簽單(已軋碎)、簽單壹張、六合彩四星通告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速偵字第
406號被告呂玉霞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24日期滿。前開案件查扣之計算機
1台、樂透六合手冊2本、傳真機1台、碎紙機內簽單(已軋碎)、簽單1張、六合彩四星通告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4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1年3月24日期滿,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無誤。前述案件查扣之計算機1台、樂透六合手冊
2本、傳真機1台、碎紙機內簽單(已軋碎)、簽單1張、六合彩四星通告1張,係被告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之物,則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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