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孝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霈文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萬9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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