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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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麗暖上列受刑人前因誣告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麗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劉麗暖前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而受刑人於假釋前另犯誣告案件,假釋期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三、查受刑人劉麗暖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嗣因假釋前另犯誣告案件,於假釋期間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39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4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12811號核准假釋在案乙節,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誣告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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