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13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謝珏銓 (原名 傅謝珏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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