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聲請人 林桔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林唐緯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6月10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務人有如本院110年8月31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而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有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截至110年6月10日止保單價值準備金共為新臺幣189,967元,此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稽,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以變價為處分方法。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契約之保障,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之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之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000133號清算事件動產附表編號物品名稱處分方式1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保單號碼:1003363950)由債務人提出解約金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2富邦人壽富貴分紅終身壽險(保單號碼:N121162007-02)由債務人提出解約金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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