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59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康家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0594號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利息及違約金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876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2新臺幣12,690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3新臺幣54,612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4新臺幣2,896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5新臺幣2,896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6新臺幣2,896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7新臺幣2,896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8新臺幣2,896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9新臺幣2,896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0新臺幣2,896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1新臺幣2,896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2新臺幣2,896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3新臺幣7,664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4新臺幣3,029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5新臺幣3,029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6新臺幣3,029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7新臺幣3,029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8新臺幣3,029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9新臺幣3,029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20新臺幣3,029元康家馨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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