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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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82號原告 莊滿玉
張國寶 張家容 張家惇 被告 藍偉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3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蔡汎沂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