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吳雅婷 住南投縣○○鄉○○街00巷00號被
告 鍾佩臻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之0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