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6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銘健 被上訴人 郭重圻
謝麗紅 賴秀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上訴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美金14萬8,120元,依起訴時即107年11月12日臺灣銀行賣出美金現金匯率新臺幣(下同)31.15元計算,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61萬3,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7萬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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