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31號上訴人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本院110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初核為新臺幣13,313,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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