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4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故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請務必載明”提示”兩字)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