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代理人 陳俊嘉 債務人鄒思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