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威任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3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盜版遊戲光碟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仿冒盜版遊戲光碟8片,均係被告趙威任所有,且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627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9年12月16日確定,於100年12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著作權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本件扣案之仿冒盜版遊戲光碟8片,均係被告趙威任所有,且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627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9年12月16日確定,於100年12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無訛,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16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