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原告 林谷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