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6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6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6200號聲請人 蘇月雲 代理人 林育任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代理人 李琳華 律師上列原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醫字第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2年度醫字第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附於本案訴訟卷內)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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