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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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常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被上訴人訴之聲明為請求上訴人將戶籍遷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房屋等語,係請求上訴人為一定之行為,涉及上訴人居住遷徙自由,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經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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